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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闻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12/7/31 11:32: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主要解决了对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还是差额核定的问题。


      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属于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即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征收所得税。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均不适用核定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投公司等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可否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上述文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因地域不同而税负各异。


      专业股权投资企业从事的主业就是资本运作,一笔股权投资业务,动用的资金少则成百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企业应当也必须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团队,按规定建账且应当财务核算健全。同时,股权(股票)交易的收入来源与成本支出比较单纯,容易核算清楚,应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根据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及内在要求,将专业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范围,从制度上统一和规范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