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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四大本土化转制有助行业公平竞争
新闻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2/5/21 14:00:04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正式实施,为四大本土化转制指明了方向。


     “四大”将以何种形式再现中国?如何避免改制“硬着陆”?改制将对中国注会行业产生怎样影响?


     “四大”结束在华20年合资史
对于“四大”而言,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惯例做法是发展成员所而非合作所。但1992年“四大”获准进入中国时,由于本土尚无有实力事务所,双方采取了“中外合资”的合作方式,当时签署的合作期限是20年。


      历经20年发展,目前“四大”已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开设25家分所,其业务收入占中国会计行业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其中高端的审计业务收入占到三分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已不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特征,也与‘四大’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通常采取的发展成员所做法不相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说。


      财政部表示,“四大”合作所将于2012年8月后陆续合作到期,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到期后可以解散,可以清盘,也可以通过转制继续经营、规范发展。


      早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进程,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


      财政部表示,结合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开展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是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两大过渡性举措避免转制“硬着陆”


      转制方案明确,本土化的本质就是将合作到期后的事务所转型为由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主导和控制、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


      事实上,2010年以来,我国本土大型事务所和证券资格事务所都在加快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型。在此背景下,五部门提出,“四大”合作所也应依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以促进我国会计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方案明确,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100名以上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出资。为避免转制“硬着陆”,方案提出两大过渡性举措。


      目前,“四大”内部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总体约为50%,其中绝大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转制后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这些合伙人无法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为周全稳妥地安排该类合伙人,转制方案允许境外合作人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但明确过渡期结束这类合伙人比例不得超过20%。这意味着“四大”需要加快培养、提升本土合伙人。


      方案还提出,“四大”转制后,其首席合伙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鉴于目前“四大”合作所现任首席合伙人或履行类似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均不符合这一要求。方案明确,现任首席合伙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未来3年内继续担任首席合伙人,3年之后,其本人或继任者必须满足转制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


      财政部表示,这一过渡安排,有利于事务所内部新旧管理层的顺利交接和本土化转制工作的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