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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IPO体制存四大差异
新闻来源:证券时报网         更新时间:2012/3/21 14:38:14    

      我国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的监管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除了规定公开发行需要注册外,没有再规定其他任何首发标准,更没有规定上市标准,发行人需要遵守的上市标准留给交易所来制定和执行。


      一般而言,美国首发审核流程非常紧凑。比如,从事信用卡业务的VISA公司2007年11月9日提交首发注册表,2008年3月19日美国证监会就宣布注册表生效,100多亿美元的发行项目,4个多月就完成了整个流程。


      美国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则不同。以纳斯达克为例,纳斯达克分成好几个板块,不同板块要求不一样。在要求最高的“全球精选板块”,公司治理标准相对较为主观,但发行人基本可以通过打勾选择来判断是否符合该要求(比如有几个独董),有很强的操作性。


      从事美国证券律师业务的专业人士,遇到问题,除了查询法律、美国证监会的规章、格式准则以外,还需要查询美国证监会定期公布的“电话答复汇编”。业内人士遇到问题,可以直接打电话给美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官员。


      中美IPO审核方式差异


      美国1933年《证券法》没有规定具体的首发标准,只要求公开发行必须注册,同时,列举了一些不需要注册的证券(如商业银行的存款单)和不需要注册的行为(如私募发行)。与美国两个交易所的上市标准相比,我国的首发标准(以及上市标准)涵盖范围大、主观性标准多、给发行人留的余地也较少。


      美国首发的发行审核流程强调公开,实际操作中表现为高效、有预期。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下,申请材料的公开程度不高、公开的时点较晚。


      美国上市发行审核侧重信息披露。国内许多申请文件,比如法律意见书、国内券商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果,美国证监会都不管,主要留给市场来管。


      美国证监会在具体项目的沟通上,审核员同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打交道比较多,基本不和承销商打交道。中国证监会通常都和保荐人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参与项目的律师、会计师可能很难准确把握监管机构的意见和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