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总会计师条例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 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日期:1990 年 12 月 31 日
总会计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 号
《总会计师条例》已经一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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