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
第四条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
(二)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第六条 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有风险杠杆效应的特征,包括:
(一)在交易到期前不要求现金流出或流入,或只要求很少的现金流出或流入;
(二)不要求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的金额;
(三)潜在的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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