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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档案编号:Down20091122165926发布时间:2009/11/22 17:01:16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文    号:财会[2005]1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5﹞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我部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 五年五月十六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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