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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档案编号:Down20091122164014发布时间:2009/11/22 16:41:45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文    号:财会[2005]1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5]1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

 

(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

 

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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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