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ログイン]                    X

ユーザー名  
パスワード    
   
会計監査
ログイン

 ユーザー名
 パスワード  

   
INFO検索
キーワード:
範囲:
ホーム ペイジデータ ベース会計監査会計其他会计规定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

档案编号:Down20091122162414发布时间:2009/11/22 16:26:25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
文    号:证监会会字[2007]第34号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会字[2007]第34 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 年11 月26 日,我会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 号),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 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保障证券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就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减值迹象,足额计提各项风险准备和减值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完善审计执业规程,督促证券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证券公司相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限售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持有的集合理财产品,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直接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前,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对被投资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于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将该项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上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限售期结束后不得重新分类至其他类别金融资产。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报表日有成交市价,应当以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如报表日无成交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如报表日无成交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当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对交易明显不活跃的投资品种,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附有限售条件的股票等投资的公允价值,应当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中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应当在证券买卖交易日予以确认。

 

……如需查看全文,请升级到注册用户(免费),下载档案

 

【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