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财会字[1995]15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5年3月7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7日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5 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 “营业税金”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 (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 “营业税金”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 (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专项工程支出”,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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