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 号--存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则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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