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文 号:财会[2001]5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1年11 月2 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中期财务报告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重要性
3.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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