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Staff Only]                    X

Username  
Password  
   
Newsroom
Login

 Username:
 Password:

   
Search
Keyword:
Within:
HomeNewsroomForeign exchange and Law
 
环保法修订重点“8+1” 约束地方政府“保护伞”行为
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2011/10/27 10:30:27    

      本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议案基础上,确定了《环境保护法》修改的“8+1”九个重点,即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这八项法律制度以及环境违法方面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本报记者了解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关丽在此次论坛上强调,只有使起诉主体多元化,才能使环境权益得到有效救济。
修法重点: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地方政府偏爱政绩,给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便利,从而埋下环境隐患。


     “初步把《环保法》修订方向确定为--主要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法。”一位参与修法讨论的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现有环境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企业的,唯独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


      即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等都有针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司法要求,而尚未有对行政管理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导致地方保护干扰正常执法现象普遍。

总页数:1  第 1 页 

上一篇:两岸投保协议协商取得积极进展
下一篇:温家宝:加大对外贸企业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