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等;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创业基地优先接纳中小企业
《条例》对中小企业扶持方面的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政府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并为其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或者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各级政府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设立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应优先接纳中小企业。
查处损害中小企业权益行为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社会负担重,经常要面临各种被评比、被赞助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对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有偿新闻、征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捐赠;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在招标活动中,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截留、挪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及其他专项资金等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