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国家发改委对外证实,正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歧视进行反垄断调查。若事实成立,两家运营商或将受到数十亿元的处罚。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高悬三年的国家反垄断法首次“亮剑”直指央企,无论是对于依法规范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还是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格局都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
据称,目前已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共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他们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低价,形成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
如果最终“垄断”事实成立,两企业则将会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至10%的罚款,也就是说罚款数额将达数亿到数十亿元。
垄断行为损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网速普遍偏慢,资费却很高,跟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能够实现电信领域的充分竞争,消费者便可以在电信方面获得质优价廉的服务。
反垄断应兼顾经济利益与网络安全
针对此次国家发改委反垄断“亮剑”行动,公众和业界专家普遍叫好。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管理学博士徐士英认为,“反垄断法集中体现了自由市场竞争状态下对企业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既然此次已经启动了调查程序,就必须有一个公正的结果,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但与此同时,一些专业人士给予了更深层次的分析。盈科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企业因为国家政策等原因,往往一开始就处于“自然垄断”的地位,但不表示它们必然被纳入反垄断法惩戒的视野;只有它们滥用手中的垄断权力,才会构成真正的垄断行为。着名时事评论员盛大林也持相似观点:反垄断反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某些国有企业的“垄断”其实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它们“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
期待进一步推动电信市场专门立法
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尚在进行中,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此举对于推动中国网络电信市场的法治化却被很多专家看好。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研究员介绍,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但它只是属于行业管理型条例,很少关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他认为,从降低立法成本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管理型的电信条例进一步丰富,上升为市场竞争领域的“电信法”,以更好地通过法治手段保障信息化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