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企业收到的地方政府返还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下就各类财政补贴的征税问题做简单列示:①
1.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①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于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②
3.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②
4.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③
5.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形式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该项目的工程成本;企业在非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资本金投入形式的,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无偿资助形式支持的,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研究人员写但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时,应在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专款专用,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③
6.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收到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项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等资本性支出。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补助资金、污染防治基金补助、高新技术发展基金无偿补助、国家重点项目投资补助、扭亏增盈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等资金;③
7.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等财政拨款,在有关项目完工清算,并按规定核销有关费用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③
8.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④
9.除上述提到财政补贴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的其他各类地方政府返还的财政补贴,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①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② 《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③ 《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19号)④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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