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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率先出台非政策性债转股登记办法

档案编号:Down200910271369发布时间:2009/10/27 13:06:54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近日,重庆市工商局正式颁布实施了《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将债转股的实施范围从政策性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该办法将有利于促进我市民间债转股“合法化”。
  一、拓宽出资形式。现行《公司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出资形式仅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对其他出资形式则采取了概括性的表述。这种过于原则的立法方式造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理解和把握上出现了巨大差异,多数地方和部门从考虑自身行政责任的角度出发,纷纷持保守态度,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投资行为,不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活力的竞相迸发。对此,重庆市工商部门积极探索拓宽出资形式,鼓励和便利社会投资,去年,市工商局出台意见,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仅去年一年全市企业以股权出资金额就达19.05亿元,取得了显著效果。在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如何进一步鼓励投资,以投资促增长、促就业,重庆市工商局将目光又放在了债转股这个热点、难点问题上。由于实施债转股在兼顾鼓励投资与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难度较大,此前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大多局限于办理国有企业政策性债转股,对于非政策性债转股往往采取否定或回避态度,仅有我市和东部少数几个省市以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过一些探索,债转股登记的条件、标准、程序极不统一,企业十分不便。该《办法》出台将有利于解决此类问题。
  二、维护交易安全。目前,非政策性债转股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有效防治债权虚构、资本虚增,在鼓励社会投资的同时,有效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重庆市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对非政策性债转股“开绿灯”,在全国尚属首例,市工商局按照“大胆试验探索,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了非政策性债转股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要同意;二是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三是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应以抵消债务后的“净债权”出资;四是债权必须经过法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三、解决融资难题。《办法》的出台将在帮助全市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改善生存发展条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一是解决投资者以有形资产出资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丰富公司出资形式,促进社会投资,壮大公司规模。二是改善相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改善企业信用条件,为企业上市、贷款融资创造条件。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四是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和工商登记行为,防止虚构债权、虚增资本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