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 文 号:财会[200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 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第20号——企业合并》。
(三) 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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