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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得凭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额
新闻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12/7/23 16:04:58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就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公告称,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