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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股退市方案征求民意 恢复上市标准将提高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2/5/4 11:08:43    

      继创业板退市标准出台之后,4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又分别发布《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少数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市场分析认为,这是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个重大制度变革,这将是A股市场的重大利好。真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让股市“不死鸟”神话破灭,让“垃圾股”无处容身,远离市场。


      新增退市条件


      沪深两地交易所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沪深交易所同时完善调整几个新的重大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累计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等。


      其中,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成为红线。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此外,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打击操纵重组等手段拖延和规避退市的不良之风,沪深两地交易所同时称,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规定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中小企业板公司退市方面,根据新的方案显示,将继续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该方案实施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同步废止。


      恢复上市标准提高


      目前暂停上市普遍存在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也许一去不复返。记者注意到,深沪两地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同时,也提高了恢复上市标准。


      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交易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同时,沪深两地交易所提示,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以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