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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难题多 探索任务重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更新时间:2011/11/17 11:28:27    

      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在此之前,增值税“扩围”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扩围”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增值税比较完善的国家,增值税基本上是覆盖所有行业的


      增值税因其具有税收中性的重要属性而在世界上得到广泛应用。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王春雷对本报记者解释说:“在实行单一增值税率的条件下,无论生产者选择何种方式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只要商品的最终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相同,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是相同的。这种中性效应,使得增值税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产生扭曲效应。”而在我国当前,由于同时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因而造成了行业间的税负不平等。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电信业、服务业等为例,这些行业在纳税时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而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又是购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较多的行业,虽然在我国对这些行业实行较低的税率,但很难避免上游企业把税负转嫁到这些行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长远来看,为了完善税制,就应该用增值税去取代营业税。在增值税比较完善的国家,增值税基本上是覆盖所有行业的。但是,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在税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可以把短期利益融入进来,其中包括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


      上海试点需要探索解决哪些问题?


      目前,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60多个,并且大部分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共同的增值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先对工业性货物试行增值税,再逐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等,是增值税改革的普遍规律,当然各国推进的速度是有差异的。尽可能地将其征税范围普及到工业、农业和商业、服务业等广泛领域,是增值税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增值税国家的规范做法。”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开始征收增值税,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第二产业(建筑业除外)和第三产业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对第三产业中的大部分行业仍课征营业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下来。这样一种模式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据原国税总局副局长许善达介绍,当时实行这种模式是为了服从税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国家税务局最初给国务院上报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同时出台)的原方案中,服务业和制造业都要改成增值税。但地方收入规模怎么算也算不下来,中央拿增值税75%,地方收入规模就太小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越来越表现出它的不足。增值税“扩围”被提上议事日程。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扩围”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


      增值税“扩围”还面临制度性障碍,而这正是这一次上海试点需要摸索着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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