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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就《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闻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11/10/8 16:58:23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 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0日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司长马夫、法规司司长张辉就此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限制,优化了流程,可以说“门槛”低了、限制少了。


      记者:我国有7000多万个体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备受社会关注,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马夫:新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限制,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调整,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不适应新条例实施后的工作需要。因此,需要制定这样一个办法,来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记者:新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这在登记管理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马夫:我们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原来规定,一个个体工商户最多只能有7个人。根据我们的调查,这一规定早在实践中被突破了,特别是一些从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人数多达几十、上百,客观上扩大了社会就业。新办法实施后,我们将不再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进行限制。


      我们还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


      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张辉:在起草办法过程中,工商总局通过座谈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吸收了个体经营者和基层工商管理干部的意见建议。比如,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吸引公众的意见,我们取消了这一限制,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


      记者:办法对登记机关改进服务有什么具体要求?


      张辉: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另外,今后我们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也将突出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无论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上均比以往有所减少。


      记者:个体经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商部门将有何保障新条例和办法的顺利实施?


      马夫:我们已经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配套的总局规章主要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新条例和办法实施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继续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