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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FAQ税务.咨询营业税
 
分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地点应在哪儿?

档案编号:FAQ2009102612538发布时间:2009/10/26 1:26:14标签说明:税务/其它

问题说明:
    根据新修订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如果分公司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

问题答案:
    机构所在地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了提供建筑业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脱外,其他应税劳务(如运输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即总机构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