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文 号:财会[2001]5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1年11 月9 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l)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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