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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档案编号:Down2009111821423发布时间:2009/11/18 21:08:31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文    号:财会[2001]5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1年11 月9 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l)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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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