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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档案编号:Down20091027131259发布时间:2009/10/27 13:14:00标签说明:税务

知识点说明:

【主题】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计算方法

【分析】
股票期权所得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 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在此日期赠与其雇员股票期权,使其能够在某一确定日期以某一固定价格(即“行权价格”)行使认股权,日期和价格一般都在股票期权协议里明确说明:
税务处理: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①

2. 权利赋予日:雇员在此日期有权行使股票期权。有时候此日期与授予日相同,但多数情况下此日期设定为授予日以后的某一日期(例如,授予日后的二年或三年)。从授予日到权利赋予日的时期被称为授予期。
税务处理:不在授予期课征中国个人所得税,尽管雇员在权利赋予日已经可以行使股票期权。①

3. 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税务处理: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①②

4. 转让日:雇员在此日期转让股票
税务处理: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①

5. 股票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
税务处理: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①③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2005年3月28日)  ①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2006年9月30日)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85号, 2007年12月19日)③

 

【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