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 2008年底,中国政府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12月其连续发布了三个文件,其中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就适用税率、税额计算、发票开具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① 2.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2009年以前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①②③ 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③。 因此,对于上述交易中的购入方来说,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能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入方而言,若将其用于应税项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法律依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①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②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③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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