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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旧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档案编号:Down200910262220发布时间:2009/10/26 2:04:45标签说明:增值税/销售旧固定资产

知识点说明:

【主题】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
2008年底,中国政府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12月其连续发布了三个文件,其中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就适用税率、税额计算、发票开具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①
2.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2009年以前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①②③
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③。
因此,对于上述交易中的购入方来说,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能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入方而言,若将其用于应税项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法律依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①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②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③

 

【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