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 号 ——代编财务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以下简称代编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使用的程序并不旨在、也不能对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第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二)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四)说明客户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代编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并说明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中对该编制基础以及任何重大背离予以披露;
(六)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和分发范围;
(七)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的格式;
(八)业务收费;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代编业务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编业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业务和经营情况,熟悉其所处行业的会计政策和惯例,以及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财务信息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业务交易的性质、会计记录的形式和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
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以前经验、查阅文件记录或询问客户的相关人员,获取对这些事项的了解。
第十一条 除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执行下列程序:
(一)询问管理层,以评价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二)评价内部控制;
(三)验证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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