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
(一)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或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
第四条 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主要包括:
(一)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资产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因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需要计提补救、赔偿或诉讼费用,或支付罚款等;
(三)某些被审计单位,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厂或废弃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业务而随之带来的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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