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 ——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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