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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档案编号:Down2009112921651发布时间:2009/11/29 21:08:03标签说明:/审计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
——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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