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 号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以及对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本准则所称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指为服务机构提供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对其内部控制的影响,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考虑的内容
第五条服务机构可能制定和执行影响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在实体和运行上与被审计单位相分离。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且被审计单位保留交易授权并履行受托责任,被审计单位可能有能力在自身内部执行有效的政策和程序。
如果服务机构执行被审计单位的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被审计单位可能认为有必要依赖服务机构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在执行本条前款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了解下列事项:
(一)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性质;
(二)被审计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关系;
(三)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与服务机构相关系统的相互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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