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四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要程序,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一)确定重要性水平,并随着审计工作的进程评估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否仍然适当;
(二)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否适当;
(三)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包括关联方交易、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或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
(四)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所使用的预期值;
(五) 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第二章 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信息来源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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