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006 年2 月1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条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一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章 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六条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第七条管理层通常通过执行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的经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
(三)制定、公布并遵守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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