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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档案编号:Down2009112818419发布时间:2009/11/28 18:07:03标签说明:/审计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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