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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档案编号:Down20091128134537发布时间:2009/11/28 13:49:16标签说明:/审计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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