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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档案编号:Down2009112810166发布时间:2009/11/28 10:17:28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文    号:财会[2006]1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 年10 月30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1 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一、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一)预计的资产弃置费用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时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预计弃置费用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限定的资产范围。

 

    (二)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三)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根据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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