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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指南

档案编号:Down2009112893653发布时间:2009/11/28 9:40:51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文    号:财会[2006]1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

 

    (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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