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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档案编号:Down20091125225447发布时间:2009/11/25 22:56:39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文    号:财会[200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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