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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档案编号:Down20091125201021发布时间:2009/11/25 20:12:10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文    号:财会[200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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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