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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档案编号:Down2009112520317发布时间:2009/11/25 20:04:44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文    号:财会[200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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