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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指南

档案编号:Down20091123212352发布时间:2009/11/23 21:25:12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文    号:财会[2006]1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一、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资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一)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三)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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