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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档案编号:Down20091123203013发布时间:2009/11/23 20:31:56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文    号:财会[200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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