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文 号:财会[200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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