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财政部会计司关於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文 号:财会二字(199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6年1月9日
财政部会计司关於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你局《关於补充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於确定合并范围时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2、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以及利润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资产标准=─────────────────────── 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销售收入标准=────────────────────── 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 利润标准=─────────────────────── 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
3、计算上述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中的“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和“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应当按照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计算。
(2)在资产总额标准中“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计算确定。
(3)销售收入标准中的“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的数额计算确定。
(4)利润标准中“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根据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和母公司持有其权益性资本的比例等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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