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文 号:财会[2004]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 年1 月1 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 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一、 总说明
二、 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1211 原材料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1453 拨付所属投资 1501 固定资产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2178 应交铁路建设基金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2236 内部往来 2332 特准储备资金 3102 上级拨入投资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5103 完成工作清算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5502 管理费用 5503 财务费用 5601 营业外支出
附录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
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国家对交通运输重要基础设施运营监管的要求,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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