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文 号:财会[2002]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2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2]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电信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分离制度,禁止业务交叉补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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