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文 号:财会[2005]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11 月9 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17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6 年1 月1 日起在所有担保企业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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