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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的解答

档案编号:Down20091122104656发布时间:2009/11/22 10:49:52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的解答
文    号:财会[2002]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2年5月2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会[2002]5 号

 

    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2 年5月26 日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近日,我部收到一些来信来函,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长期股权投资原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用权益法的条件,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执行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二、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完全摊销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继续摊销?如继续摊销,应如何确定摊销期限?“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摊完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新产生的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问: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会计年度。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在
原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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