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文 号:财会[2003]1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3年3月1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会[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 三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一、 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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