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 文 号:会协[2004]27号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日期:2004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4]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我会制定了《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使用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集团会计报表,是指通过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将两个以上(含两个)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包括在内的会计报表。
(二)组成部分,是指集团总部、母公司、分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纳入集团会计报表的主体。
(三)集团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集团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
(四)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管理当局。
(五)集团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集团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除集团注册会计师之外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集团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集团会计报表,公允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与集团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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