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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档案编号:Down20091119142639发布时间:2009/11/19 14:28:18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发文日期:2007年2月15日

 

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
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的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第一条 请各上市公司在新会计准则衔接及运用过程中,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第2次工作小组会议纪要(见附件)。

 

    第二条 公司以合并报表数据编制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影响数应当在差异调节表中单独列示。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确定)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

 

    会计准则赋予公司董事会选择权,且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通常应将上述变更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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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