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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档案编号:Down2009111914210发布时间:2009/11/19 14:24:49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发文日期:2007年3月2日

 

2006 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二)

 

2006 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的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十项的要求,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 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费用等,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未发行B 股、H 股的金融企业可比照处理。

 

    前述公司拟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进行追溯调整的,对于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追溯调整项目,应当在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中增加如下披露事项:

 

    1、增加的各项追溯调整项目及其影响金额;

 

    2、对于增加的各项追溯调整项目,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重要提示和附注中披露差异调节项目、影响数、追溯调整依据等内容。

 

    公司在填写报盘系统时,可以在"其他"项下添加条目进行输入。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人:周文伟、吴星宇。

 

    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xywu@sse.com.cn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二○○七年三月二日

 

【免责条款】